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吸引绿色金融高层次、紧缺急需和优秀青年人才提供便利支持。对绿色金融创新项目获得上海金融创新奖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引进落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外籍绿色金融人才在居留、出入境、办理工作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机构、高校、第三方机构等组织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