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吸引绿色金融高层次、紧缺急需和优秀青年人才提供便利支持。对绿色金融创新项目获得上海金融创新奖具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引进落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外籍绿色金融人才在居留、出入境、办理工作许可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机构、高校、第三方机构等组织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