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范围,按照规定评选和奖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财政政策体系予以专项支持,通过相关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对下列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一)符合财政支持条件的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第三方机构等;(二)金融机构在区内新设符合财政支持条件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或者绿色金融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