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绿色金融数据服务专题库,与各类第三方机构开展数字化协作,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和自然人(常住人口)碳账户,将企业碳排放表现信息和个人绿色低碳活动信息等纳入碳账户、形成碳积分。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为碳积分高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加强浦东新区企业碳账户和自然人碳账户与全市碳普惠相关平台的衔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