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本市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遵循负责任投资原则,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督促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减少环境风险,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有关部门应当在绿色投资主题基金的市场主体登记、基金跨境投资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