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遵循负责任投资原则,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督促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减少环境风险,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有关部门应当在绿色投资主题基金的市场主体登记、基金跨境投资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