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等的投资。

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建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国家对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