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信托机构通过信托贷款、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资产证券化、公益(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绿色信托业务。

以不动产设立信托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为信托财产。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试点信托财产登记,办理绿色信托产品登记、统计、流转等事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