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