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扩大信贷规模,提供信贷便利,降低信贷成本,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