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支持浦东新区金融机构创新气候投融资产品和业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