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汝瓷文化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