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超量开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破坏性开采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原材料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