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粮食安全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