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相关考核、监督、奖惩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