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