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市级储备粮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