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市级储备粮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