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粮食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粮食安全培训和宣传,制定行业规范,指导相关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诚信自律,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