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保障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粮食安全保障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经费、设备和工作力量,完善粮食安全保障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