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安全保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粮食安全联合检查,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