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