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