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轮换计划及其品种结构,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收储和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粮承储单位,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