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数量及时足额落实本市粮食储备规模,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适时动态调整储备规模。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