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确保民生稳定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推动建立市级储备粮与中央、省级储备粮协同运作机制,提升政府储备粮服务调控和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