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二章 生产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粮食生产企业发展,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创新粮食生产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