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第二章 生产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推广订单粮食收购,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生产风险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护粮食种植的合理收益,调动粮食生产主体种粮产粮的积极性。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