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十元罚款:(一)在住宅公共区间设置犬舍、搭晒犬具的;(二)携带犬只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束犬牵领链超过1.5米的;(三)携带犬只出入住宅楼道或者乘坐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四)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不立即予以清除的;(六)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的公共场所的。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