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保护环境卫生,向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