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设施的,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