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等维修和管护工作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对维修和管护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园林绿化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广告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设置单位负责;

(四)临街商铺与经营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民小区,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城市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