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通信、卫生健康、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