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市容容貌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施划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挤占消防通道、人行道、盲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