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和清洗车辆;(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