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第十五条有效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