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交通、电力、通讯、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公共设施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