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交通标识标线、路缘石、窨井盖、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等破损、缺失、污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