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交通标识标线、路缘石、窨井盖、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等破损、缺失、污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