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搭乱建、擅自改建、扩建或者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建(构)筑物;

(二)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三)在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