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烟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四)及时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