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烟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含隐性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四)及时对吸烟者予以劝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