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一)医疗卫生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以及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室内场所;
(四)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
(五)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候车室、售票厅等室内场所;
(六)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场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