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日制度。每年四月为自治区爱国卫生月,每月第四周星期五为自治区爱国卫生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日活动,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环境卫生整治等活动,开展爱国卫生主题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

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做好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