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和时限办理督办案件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在整改期间暂停或者责令暂停违法案件所在地有关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审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