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土地督察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