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管理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土地督察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情况;(五)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