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