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依法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统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