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用地限额内制定宅基地具体标准。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建造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