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