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