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

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用地限额内制定宅基地具体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建造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