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制定土地开垦和整理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土地开垦、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开垦、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新增加的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