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批准的国有农业开发用地,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三十年,用于种草的为三十年至五十年,用于植树的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