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粮食种植面积,预防和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保证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涉农资金,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提升种粮规模效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