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根据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给予补偿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